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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江西省委省政府信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1-09-06

各市、县(市、区)信访局,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信访处(室),省政府各部门法制(规)处: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改进、创新工作方式,有效预防、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了大量的行政争议,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环境保护、山林权属、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仍然较多,一些应当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行政争议,当事人以信访诉求方式提出,增加了全省信访总量和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能否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做好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061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行政层级监督制度为基础,进一步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将因行政争议引起的信访事项,引入行政复议工作渠道,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减少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发生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为服务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化解行政争议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法规和政策的诉求,要切实维护;对不符合法规和政策的诉求,不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二)坚持公正合理原则。在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中,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不歧视,提出的处理意见,要公平合理,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坚持先行调解原则。化解行政争议,要注重选择调解解决方式,组织争议双方在合法和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在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说服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促成和解。

  三、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制度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行政争议事项信访件转送工作制度。

  1、转送范围。下列行政争议事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法定期限内提出信访诉求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转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办理: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已经过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或者裁定、已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和上级行政机关信访复核等行政争议事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不再作为行政复议事项办理。

  2、转送程序。信访工作机构收到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行政争议信访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并告知信访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转送函和信访材料后,对属于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行政争议事项,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通知信访人办理行政复议受理手续; 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并告知信访人。

  3、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办事,注重调解、和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办理情况和结果应当按照原转送途径反馈信访工作机构。

  (二)建立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争议事项信访件转送工作制度。

  1、转送范围与转送程序。当事人因行政争议提出的信访诉求,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信访工作机构收到后,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并告知信访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转 送函和信访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已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但可按照行政层级监督的原则进行处理:

  (1)属于下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事项,由收到转送件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自行办理;

  (2)属于下级政府监督的行政争议事项,转送下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3)争议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转送多个部门共同的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2、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争议事项,应当先与行政争议有关的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对行政争议事项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规政策进行认真复核,行政机关有过错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十日内自行纠正;行政机关没有过错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说明情况和理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做好信访人的解释、说服、教育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理由不成立或者争议仍然较大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可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合法和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规、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将依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的结果书面反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处理意见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做到既公平、公正,又合情合理。重大、复杂、群体性行政争议事项处理意见提出前,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领导报告。

  3、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争议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30日。办理情况和结果应按照原渠道反馈信访工作机构。

  (三)建立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奖惩机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把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列入信访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评先内容,加大考评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省信访局、法制办对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年度予以表彰。各市、县(区)信访局、法制办,省直部门信访、法制处(室)在工作中要注意培养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典型,及时进行总结,报送省信访局、法制办。

  2、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转送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行政争议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处理、办理或者故意拖延的,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相关评先资格。与行政争议有关的行政机关拒绝、消极复核行政争议事项,不予协助配合或者阻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复核、调解的,由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处理。与行政争议有关的行政机关对信访人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化解行政争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责任感。行政争议是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是一项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以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为契机,高度重视化解行政争议信访事项工作的开展,提高办理效率和效果。要及时向本地、本部门的主要领导报告,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确保工作开展必要的条件。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具体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有关制度的落实。

  (二) 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行政复议信访事项转送、办理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层级监督职责,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行政争议事项的转送、承办、反馈等工作,形成全省上下协调一致、互动有序的工作机制,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进一步密切工作联系,使本通知确定的化解行政争议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各市、县(区)信访局、法制办要加强工作的联系,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法,建立和完善具体联系工作制度。要做好行政争议事项办理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分别向省信访局综合处、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联系。

 

 

 

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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