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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备案报告
  
来源:  时间:2011-10-08

 

 

 

 

新府规备字〔20113

 

关于《新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备案报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

    现将我县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公布的《新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及说明一式五份报请备案。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新府发〔20119

 

新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新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新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覆盖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促进城镇居民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真正实现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71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力争2011年我县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参保率和60周岁以上老人领取养老金的覆盖率达到80% 95%以上;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1000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并增设一个浮动档,每年缴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浮动档缴费以百元的倍数增加)。政府将依据国家、省规定或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县按中央确定的60周岁以上人员月人均5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64负担。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依此类推,缴费1000元至2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准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我县财政负担;对600元至2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负担。

(三)对城镇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由省、县政府为其代缴不超过15年的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由省、县财政按6:4负担。

(四)对城镇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由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不超过15年的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中50元的养老保险费。

(五)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省、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补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养老金,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制度实施时未参保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一次性支付300元丧葬补助金;缴费年限在15年的,一次性支付500元丧葬补助金;缴费年限在610年的,一次性支付800元丧葬补助金;缴费年限在1115年的,一次性支付1000元丧葬补助金;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支付1200元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对冒领已死亡人员养老金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并取消丧葬补助金待遇。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的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的,允许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补缴中断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参保而未参保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即年满60周岁),应从城镇居民制度实施时足额补缴保险费(含利息),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在其缴清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养老金。

(五)为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都按规定参保缴费。

八、待遇调整

根据中央、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工作步骤

    为了积极推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完成试点任务,根据我县实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和宣传阶段20116月至8月中旬)

    1.调查摸底。村(居)委会以户为单位进行详细的入户调查摸底,认真统计城镇人口数、符合参保条件的1659周岁(含)、60周岁以上人员等信息,经乡镇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县经办机构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

    2.制定方案。通过调查摸底、研究分析,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操作细则和经办工作规程。

    3.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由县政府与各乡镇(工业园区)签订《目标责任状》。

    4.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条幅、标语和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意义和目的,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5.组织培训。由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乡镇经办机构、村(居)委会协管员等业务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和操作方法,明确任务和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8月中旬至9月底)。

1.参保缴费。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统一在村(居)委会办理缴费申请,缴费方式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各乡镇经办机构将扣缴成功的参保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2.张榜公示。各乡镇、村(居)委会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对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城镇居民,由村(居)委会上报乡镇经办机构,经乡镇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县经办机构复核办理,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总结阶段(2012年元月1日至31日)。

    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规范经办机构的服务行为,适时召开全县试点工作总结会,总结成绩、交流经验、查找问题,完善试点工作,为继续做好试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县财政部门认真编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一、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和村(居)委会要每年在村(居)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年45月在户籍所在乡镇经办机构定期开展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生存状况认证工作,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未参加生存状况认证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其通过状况认证后再续发养老金,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养老待遇。

十二、法律责任

    (一)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经办管理服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经办。全县实行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统一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统一基金管理。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明确职能,统一经办机构。建立省、县、乡镇、村(居)四级经办网络,健全县、乡镇两级工作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乡镇和村(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启动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要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参保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加大投入,建立与国家、省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行省、县、乡联网。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四、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规定执行。

十五、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长任组长的“新建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要迅速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此项工作列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政事分开、相互监督的原则,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村(居)委会劳动保障机构调剂必要的人员编制、网络建设及工作经费,确保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县发改、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基金的年度审计和对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十六、切实加强舆论宣传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本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城镇居民和各级干部深入宣传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不断增强城镇居民的参保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一方面各乡镇、村(居)委会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城镇非农业户口人员基本情况,摸清参保对象和意愿,搞好宣传动员。另一方面,各乡镇、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政策,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通过开展专题宣传咨询活动,印制发放宣传材料,在重点醒目区域悬挂宣传横幅,让群众广泛了解这项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氛围。  

 十七、严格考核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精心组织,规范实施,严格考核。县政府将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按时完成征缴任务的乡镇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工作不重视,不能按期完成征缴任务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十八、本实施方案自201171日起施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城镇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新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30印发 

                                                              

共印160

关于《新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制定目的:为加快覆盖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促进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真正实现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作为城镇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城镇居民的利益,促进城镇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

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18号)。

二、主要内容:

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1000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并增设一个浮动档,每年缴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浮动档缴费以百元的倍数增加)。

(二)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我县按中央确定的60周岁以上人员月人均5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64负担。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依此类推,缴费1000元至2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准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我县财政负担;对600元至2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负担。

(三)对城镇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由省、县政府为其代缴不超过15年的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由省、县财政按6:4负担。

(四)对城镇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由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不超过15年的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中50元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补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可以依法继承。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养老金,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的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的,允许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补缴中断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参保而未参保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即年满60周岁),应从城镇居民制度实施时足额补缴保险费(含利息),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在其缴清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养老金。

(五)为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都按规定参保缴费。

法律责任

    (一)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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